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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8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江苏省政府、苏州市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建设二星及以上高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市各相关部门已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条件、土地转让等各环节明确了城区(姑苏区)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现结合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特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或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应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主动出示证书。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事宜详见《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发〔201622号)。

建设单位在填报项目信息时主动注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绿色建筑施工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查验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的绿色建筑星级与规划条件中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是否一致。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注明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并做好统计汇总。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登记备案环节,提醒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研批复和规划条件,在建筑项目名称后添加括号,在括号内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做好统计汇总。

不符合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六、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落实我市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019